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,深化安全校园、文明校园 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公安部关于规 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以及《黑龙江省电动车 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 办法。
第二条 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、教育与管理结合、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,坚持“严格控制增量,逐步消化存量”总体目标,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低速电动车。燃油摩托车参照本办法管理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园内工作、学习的师生员工和进校服务人员。校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章 实名登记及管理
第五条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车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 的有效电动车号牌后,申请登记备案。电动滑板车、平衡车、非 标电动车、改装电动车等不予办理电动车进入校园许可证,不准 进入校园。
第六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车的原则,学校严格控制校 园电动车数量。确需使用电动车的,按照“使用人申请、二级单位审核、保卫处审批”的流程办理电动车进入校园许可证,具体 流程如下:
(一)确需使用电动车的人员填写电动车进入校园申请表进 行申报(附件1),并签订电动车安全使用承诺书(附件2)。
(二)各二级单位对个人电动车、公用电动车申报的情况进 行严格审核,统一提交保卫处审批,保卫处不接受个人申报。各二级单位申报前要确保电动车合法性且使用状况良好,开展电动 车道路交通安全、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,对电动车日常 使用、停放、充电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(三)保卫处对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车辆进行复核审批,备案登记后发放电动车进入校园许可证。每人限办一证,人车证绑定,每年审验一次。
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,配备的仅在校园内行驶的公用电动车,应指定有驾驶资质的使用管理人,严格规范管 理使用。
第八条 已登记备案的电动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九条 鼓励电动车使用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、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三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
第十条 取得电动车进入校园许可证的车辆,应在各院区规 定通行的校门进入校园,进入校园后应立即行驶到学校规定的地
点有序停放(规定通行的校门及规定停放地点详见附件3),电 动车使用人员停放好车辆后步行到工作地点,严禁个人电动车在 校园内行驶。公用电动车在校园内作业时,要低速、慢行,遵守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服从学校交通管理规定;非作业时间,须在规定地点集中停放。
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个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内充电。 公用电动车要在规定地点充电,充电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,合理 控制充电时间,发现充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,禁止无 人看管充电。
第四章 违规处理
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:
(一)故意损坏、遮挡、不悬挂进入校园许可证的;
(二)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;
(三)驾驶个人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;
(四)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的。
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教育、通报批评、暂扣违规电动车等 处理,三次违规的取消其进入校园许可证。
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:
(一)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办理进入校园许可证的;
(二)伪造、盗取、售卖、出租或出借进入校园许可证的;
(三)违规充电的;
(四)导致一般或以上交通事故或消防事故,造成重大伤情、损失,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;
(五)其它违法、违规行为的。
取消其进入校园许可证。违规充电的车辆要严肃处理车辆使 用人,同时要追究充电房间安全负责人、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涉及违反校规校纪的,由相关部门处理;涉及违法的,报公安机 关或消防应急救援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、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 佳木斯大学电动车进入校园申请表
2. 佳木斯大学电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
3. 佳木斯大学电动车进入校园规定通行校门及规定 停放地点
抄送:校领导。 |
佳木斯大学办公室 | 2025 年 8 月 13 日印发 |
附件3
佳木斯大学电动车
进入校园规定的通行校门及停放地点
一学区A院:
由A院南门进入→右转→三号工场西侧区域示例图:
一学区B院:
由B院北门进入→右转→二号学生公寓西侧区域示例图:
一学区C院:
由C院西门进入→左转→门卫室东侧区域示例图:
一学区D院:
由D院东门进入→右转→十四号学生公寓西侧区域示例图:
二学区B院:
由B院东门进入→左转→二十二号学生公寓北侧区域示例图: